涉税案例:2280万厂房只按1480万入账,房产税偷税被罚
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通过“低开发票、差额挂往来”做低房产计税原值,少缴房产税并被定性偷税的典型案例。
一、违法事实核心:
该公司2016年购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2280万元,但仅取得14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固定资产,剩余800万元挂在房产出售方“其他应收款”科目。2021年出售方被稽查后自查补开800万元差价发票,该公司虽将8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但未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认定,实际交易价格为2280万元,企业存在做低计税依据、少申报税款的偷税行为。
二、税务定性关键:
房产税从价计征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应按实际支付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款确定,不能以低开发票金额为准。企业将800万元差额长期挂往来、不计入房产原值,导致房产税计税依据虚低,少缴房产税336,130.84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构成偷税。后续补开发票、补计固定资产,不等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处理结果:
对少缴房产税处50%罚款,计168,065.42元。同时应追缴少缴房产税及滞纳金。
四、典型警示:
房产原值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准。 低开发票、差额挂账不能降低房产税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可依据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还原真实交易价格。
补票不等于补税。 事后补开发票并计入固定资产,仍须补缴对应税款和滞纳金,不能以“已补票”为由免除纳税义务。
做低计税依据可定性偷税。 故意低开合同价格、隐匿真实价款,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面临补税、滞纳金及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不动产交易应全额开票、全额计税。 企业购买房产、土地应确保合同价、发票价、实际付款一致,避免因“阴阳价格”引发房产税、契税等多税种风险。
通税稽一罚﹝2026﹞4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江苏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168,065.4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9-2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单位与南通某缝纫设备公司(以下称“房产出售方”)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工业用房买卖合同,转让对象为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45号8号厂房(建筑面积8039.8平方米)及房屋直接占用土地及配套场地的土地面积(10506.92平方米),标明转让价格总计为1480万元。
房产出售方于2016年9月18日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02587715,金额9292074.67,税额464603.73,品名厂房(通富南路45号内8幢);发票号码02587716,金额4803163.43,税额240158.17,品名土地使用权(通富南路45号内))。(小编:发票合计金额1480万元)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第0405号凭证将上述发票计入固定资产,于2016年11月开始计提折旧。
经调查,你单位承认2016年向房产出售方购买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45号8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支付款为2280万元,并提供了对应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汇款凭据等资料。
你单位以取得的148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剩余的800万账面计入房产出售方的其他应收款。
2021年房产出售方在被稽查时,对该事项做了自查补申报,并于2021年8月30日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211130,发票号码49383602,金额7619047.62,税额380952.38,品名不动产*厂房(通富南路45号内8幢)差价)。
你单位收到该份发票后,于2021年10月将上述800万计入固定资产,但未补缴该部分涉及的税款和滞纳金。
综合上述证据判断,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实际交易价格为2280万元,你单位存在做低计税依据、少申报对应税款的偷税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卓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处少缴房产税336130.84元50%的罚款,共计168065.4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购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时做低合同价格少缴纳房产税的事实已构成偷税
文章来源: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