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税企争议案例,该怎么解决?
案例一、关于是否达到清算条件,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南雄市地方税务局附城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雄市税务局与南雄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件 争议焦点:旧城改造项目是否达到了清算条件?应否按照核定征收率缴纳税款?在未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处理结果:责令税务分局重新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例二、关于分摊方法的适用,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贵州安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6)黔0402行初72号行政判决案件 争议焦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士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补偿费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方式的确认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计算,是否正确? 处理结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的方法,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关于跨度五年的偷税时点,税企发生了争议 案件:吉林省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争议焦点:拆迁补偿收入在申报时不如实填列调整,超五年期间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中从未体现该笔收入,是否认定为偷税? 处理结果: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相应的税收减免,并经申请将拆迁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了扣除,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如实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事实不符,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构成偷税!
案例四、关于是否可以合并清算,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巴楚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巴楚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行终5号行政判决 争议焦点:当房地产项目最小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内仍然有不同类型的房屋时,对不同类型房屋是否应当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处理结果:在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方面具有选择权,对应该分别计算没有分别核算的纳税人,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免税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条款,而非选择性条款。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但并不影响对一个幢号中不同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五、关于合同约定及条件,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湖北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来凤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来凤县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争议焦点:公司与税务局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是否有效?公司诉称的损失是否应由税务局承担?税务局是否应当履行拆除危房及完成绿化、非市政道路建设的义务? 处理结果: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合同内容和形式都没有违反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职工购房欠款系公司与购房职工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税局承担损失;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税务局有履行拆除危房及完成绿化、非市政道路建设的义务,故不予支持。
案例六、关于挂靠经营交税问题,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乙公司属于挂靠甲公司经营。协议实施后,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收取的挂靠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则认为不需要缴纳 争议焦点:挂靠费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需要该如何缴纳? 处理结果:对挂靠费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挂靠费的构成来判断。对于本案例的特殊情况,即挂靠费由固定金额与经营分摊两部分构成的,应分别处理:对于固定金额部分的挂靠费,应按适用税目征收增值税;对于与挂靠方经营收入相关的那部分挂靠费,不再另行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挂靠方而言,企业所得税应以销售收入减除挂靠费后的余额或者全部销售收入为其计税收入。
案例七、关于重复征税,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李某某、国家税务总局敖汉旗税务局等关于重复征税案件 争议焦点:税务分局出具完税证明中,既包括房产开发公司其他项目的税款,也包括“吉祥家园”项目缴纳的税款,没有分清楚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税款额,是否是重复征税?是否属于税务分局行政征收违法? 处理结果:税务分局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八、关于利息费用的扣除,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征缴税款一案 争议焦点:对“金融机构证明”的解释存在分歧。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存在争议。 处理结果:通过庭审以及协调过程的进一步释法说理,坦诚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房产公司撤回诉讼,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案例九、关于实物补偿成本归集的问题,税企产生了争议 案件:恩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案 争议焦点:实物补偿的这部分房屋是否专属于某一种房屋业态的专属成本? 处理结果:在案涉项目没有适用专属法归集成本的条件时,市税务局将拆迁补偿费计入整个开发项目成本,采取建筑面积分摊法,按“三分法”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省地税局的批复一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有依据的前提下,应以税务机关的清算审核计算方法为准。
由于征纳双方的立场不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明、新交易模式大量出现、税务机关谨慎执法、地区执行口径差异等诸多原因,税企争议事项无处不在。因此,回避税企争议几乎不可能,面对争议,解决争议才是积极的应对策略。
税其实是一个事情的两面,只有依法处理才能税企和谐,在这个过程中,有效且专业的沟通协调最重要。如果在实际当中,有任何感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多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忙。 因为,不管税法有无规定,业务都得处理,这时候就要结合法理、逻辑、经验。
文章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