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是否包括离职补偿金?

2026-05-14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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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0000填报说明》的规定,新版申报表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新增了“职工薪酬”项目,包含两个需分别填报的子项。两者对离职补偿金的处理规则不同,应当区分填报:

一、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含离职补偿金)

根据填报说明,“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指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从会计角度来看,职工薪酬是一个广义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中,辞退福利(即离职补偿金)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填报说明中列举的项目虽未明确包括“辞退福利”,但该列举并非穷尽式列举。实务中,多地税务机关已明确口径:根据填表说明,需要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中包括了离职补偿金,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需要同时计算。因此,企业若在会计核算中将离职补偿金计入成本费用(通常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则应将其纳入“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

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不包括离职补偿金)

根据填报说明,“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指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此处填报说明明确限定为“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而非“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离职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因此不应填报在该子项中。

注意:离职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上与工资薪金存在本质区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金虽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补偿性支出,不属于常规的工资薪金,在税务处理上也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文章来源:余敏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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