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及合规要点
典型案例、1 产权人未确定的房屋,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对于未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应当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关键词:房产税 产权未确定 纳税人 案例编号:实体-房产税-纳税人-2020-高院-再审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卢昌玉与良山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由卢昌玉出资建造厂房,地上建筑物和管道设施待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归良山村委会所有。厂房建造后,卢昌玉将部分厂房转租他人,部分自用。2017年7月,温岭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认定卢昌玉未缴纳税款,构成偷税,要求补缴37.67万房产税,并罚款19.04万元。卢昌玉认为其并非房屋所有人,仅为租赁使用人,无需缴纳房产税。遂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认为卢昌玉作为厂房的建造人和使用人以及厂房租金的收益人,应当缴纳房产税。 裁判要旨 涉案房产虽未办理权属证书,但从卢昌玉与良山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看,租赁期满或租赁协议解除时,该地块的建筑物和管道设施等才无偿归良山村委会所有。在此之前,租金收入归卢昌玉与谢某所有,其二人为涉案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合规要点 对于房屋产权人未确定的,房产的建造人、使用人以及租金的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房产税。 案例索引 卢昌玉、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20)浙行申508号。 典型案例、2 在房产未经不动产登记时应由使用人作为房产税纳税人 ——在房产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按照产权未确定情况处理,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关键词:房产税 不动产登记 产权未确定 纳税人 案例编号:实体-房产税-纳税人-2018-中院-二审 案情简介 2008年,平原村委会第一小组与天银公司签订土地入股经营合同,约定以第一小组的21.55亩土地入股天银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在使用未到期时,地上建筑物、绿化、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及处置权归天银公司所有。如不再合作,天银公司所投入的全部设施归第一小组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第一小组所有。2010年,天银公司将上述权利义务转让给天为公司。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天为公司以公司名义将房屋对外出租。2017年,普洱市稽查局作出处理及处罚决定,认定天为公司少缴房产税209,786.40元,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加收50%罚款。天为公司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天为公司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认为天为公司为房产使用人,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稽查局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要旨 房屋的产权指房屋的所有权,在平原一组与天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含有平原一组保留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等意思表示,但是由于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这一约定仅停留在合同层面的权利之上,没有变成物权意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平原一组不能成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产权所有人”,故应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合规要点 税务机关确定房产税纳税人,在房屋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按“产权未确定”处理,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案例索引 普洱市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云08行终5号。本案被评选为2018年首届“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典型案例、3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城镇土地出租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关键词:土地使用税 出租 拥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编号:实体-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2014-中院-二审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青岛双巧建筑公司将该厂房、场地出租给外资企业青岛结帝金属有限公司。青岛双巧建筑公司在经营期间,向青岛市地税局城阳分局申报缴纳了2010-2013年度案涉土地使用税。2014年2月,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青岛双巧建筑公司补缴2005-2009年少申报的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青岛双巧建筑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维持。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中,青岛双巧建筑公司虽然将涉案厂房、场地出租给外资企业青岛结帝金属有限公司,但依法仍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故青岛双巧建筑公司应为该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原告称承租人青岛结帝金属有限公司应为该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规要点 城镇土地出租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案例索引 青岛双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青行终字第414号。 典型案例、4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应为实际占用面积 ——土地受让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部分土地尚未实际占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面积 案例编号:实体-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2018-中院-二审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万达包装印刷物资公司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取得了一宗土地,当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为33,549.00平方米(50.32亩)。但是万达包装印刷物资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拆迁、迁坟事宜纠纷不断,其实际使用面积只有12亩,其他土地面积未能使用。2018年,淄博市地税局张店分局稽查局认为该公司未缴纳土地使用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拟处罚款。万达包装印刷物资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支持该公司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二审驳回稽查局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中,稽查局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的涉案土地使用纠纷不断发生,大部分土地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整体开发,使用权属纠纷至今未能解决,特别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经测定证明,政府出让给被上诉人的土地之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使用土地面积相差巨大等实际情况,仍按证载面积核算税款,有失公平公正,不利于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合规要点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实际而未占有、未控制支配土地,税务机关以证书载明的土地面积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显失公平。 案例索引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淄博万达包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03行终159号。 典型案例、5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不依据内部挂靠关系确定
——对外签订车辆购置合同,收取发票并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主体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 挂靠 纳税人
案例编号:实体-车辆购置税-纳税人-2016-中院-二审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马世峰、赵发军以云联公司名义与东风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分别购买客车一辆,价格均为58万元。两车购回后,挂靠在云联公司。2009年1月,东风公司为马世峰、赵发军实际购买的客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中均载明:购货单位为云联公司,价税合计46万元。云联公司分别按照46万元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上纳税人均为云联公司。2015年,连云港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云联公司少缴税款,构成偷税,决定对其追缴税款。云联公司不服,认为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理主体错误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云联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案涉车辆以云联公司名义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载明购货单位、车辆购置税申报人及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均为云联公司,且其与第三人间系内部挂靠关系,税务记挂呢据此认定原车辆购置税申报人及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即云联公司,为补缴税款的纳税主体并无不当。
合规要点
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因此,如果车辆购置合同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购买人为被挂靠人,则被挂靠人是纳税人;反之,挂靠人是纳税人。
案例索引
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苏07行终245号。
典型案例、6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不应低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若申报价款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 核定 最低计税价格
案例编号:实体-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2019-中院-二审
案情简介
陈浩购买一辆SGM6475DAX2别克牌轿车,于2018年3月到播州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计税价格为21.15万元。鉴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认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为23.70万元,因此,播州市税务局向陈浩征收2.37万元车辆购置税。陈浩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征税行为,复议维持。陈浩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征税决定及复议决定。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在不同时间段有权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价税价格缴纳车辆购置税。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原则上按照其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合规要点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若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税款。
案例索引
陈浩、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播州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黔03行终83号。
关联案例
(2017)沪03行终148号、(2016)苏8602行初254号、(2017)川行再25号
文章来源:杰税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