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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数电票是否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发生地和?项目名称?

发布时间:2024-11-18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94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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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您好,请问开具建筑服务数电发票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吗,谢谢。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福建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因此,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应按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文章来源: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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