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进行旧城改造,可能会收到政府给予的,跟改造有关的补偿款或奖励款,此部分在税务上,到底是记收入还是冲成本处理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关键词:拆迁补偿款、财政返还、补助
案例概要:
2019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A片区旧城改造,改造共计花费拆迁补偿款1.8亿元,2021年6月,甲公司收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给企业的拆迁补偿款1.6亿元,对于收到政府补偿款,企业在税务上,到底是记收入还冲减相关成本呢?
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
政府给企业的补偿款属于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应作收入处理。此部分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我们具体看规定: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当然所形成的成本也不予税前扣除;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则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成本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法规说明发生支出为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拆迁补偿费为当期发生的净支出,故笔者认为,政府给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当作为成本冲减项,而不作为收入。
山东、安徽、河北、江苏、福建等地市也有明确规定,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应当抵减相应土地成本。
当然,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上,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无相关规定的地市也存在一定争议,故此部分可根据当地执行口径,确认到底是作为收入还是支出。
总结归纳:
企业收到政府返还款,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具体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得看是否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关成本不予扣除;若不符合,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成本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上,部分地区明确规定,应作为成本冲减项,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还需根据当地执行口径,确认到底是记收入还是冲减成本。
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妥善保存所有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在税务审查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
二、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等款项的处理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凡是没有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依次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以各种名义取得的政府返还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税金等),在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开发企业取得不能区分扣除项目的政府返还款应首先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廊坊地区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解释
14.关于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土地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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