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战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2008]
发文日期:2008-01-02 | 全文有效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前,暂行调整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在2007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4倍。调整后的税额不得高于国家新条例规定的上限,即50元。但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可在当地提高四倍后确定的税额基础上提高50%。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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