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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2-05-17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我区房价合理回归,进一步助推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销售价低于2011年同期市场均价或当年销售价环比下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规定的不同房屋类型的最低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的单位面积分别核定。具体扣除标准核定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或审定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地段等因素确定,并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核定征收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车库等)、地段等情况确定,并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平均价格与本企业2011年度销售产品平均价格(含已完工和未完工产品)相比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其计税毛利率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的规定下调0.5%,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高度关注和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不断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率,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七、本公告执行时间自201261日起至20121231日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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