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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4]213号

发文日期:2004-11-03 | 全文有效

颁布时间:2007-06-08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帐外经营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的请示》(宜国税发[2004]151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对在查处帐外经营计算应纳税额时,帐外经营已销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已超过总局规定的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一律不得抵扣。

  特此批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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