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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复函

川国税函[2005]64号

发文日期:2005-03-31 | 全文有效

颁布时间:2007-06-0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协调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的函》(川地税函200532号)于33收悉。关于协调川航股份公司所得税征管关系的问题,经与我局直属分局了解核实,并对照有关政策,现函复如下:

  一、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新办企业

  据查,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川航股份公司”)是20028月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该公司总股本为35000万元,其股份构成来自:四川航空集团公司(下称“川航集团”)以其净资产14000万元人民币入股,占总股份的40%;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13650万元入股,占总股份的39%;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3500万元入股,占总股份的10%;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3500万元入股,占总股份的10%;成都银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现金350万元入股,占总股份的1%。川航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均由上述五个出资方派员,有独立的董事会,与原川航集团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由此可见,川航股份公司是一个跨行业跨地区跨体制的全新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中所明确的“自200211日起,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规定,该企业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其企业所得税。

  二、国税局系统审批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

  川航股份公司于2002928到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享受新办交通企业及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直属分局按程序经认真审核后上报省局,我局于200311月批复同意其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川航股份公司从20025月至2003年底已经享受了“两免”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4年度起开始执行“三减”的优惠政策。从整个程序和政策依据看,我们认为是符合规定的,既保证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又促进和支持了企业的发展。相反,如不属新办企业,审批其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则是不符合规定的。

  为慎重起见,对川航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关系问题,我局又于325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请示,总局明确答复的意见是,此类企业属新办企业,应由国税征管。

  我们意见,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关系是很明确的,建议对此问题予以理解。

  特此函复。

  抄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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