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116号
发文日期:2003-05-26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外经贸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1]58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工作开展的力度,缓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申请及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企业,请将其开设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书(见附件1)送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可并签章后,再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出口退税唯一专用账户备案。各地国税机关签收后,应将回执联(见附件2)反馈给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的出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备案的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国税机关为其出具《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见附件3)。凡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立即停止出具《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与当地人民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严格把关、明确责任,专人办理,确保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人已确定的专用账户,不得转移。若企业需要更改账户,应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4),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国税机关方可予以变更。对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专用账户管理要建立登记台帐,对退税专户的办理、变更及出具《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等情况认真登记备查。
四、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同当地人民银行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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