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纳税等级范围委托代销精装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条款执行水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5]10号

发文日期:2005-01-06 | 全文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发「20042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并且取得《农用机械推广许可证》的运输型拖拉机,在生产环节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在销售环节按农机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上一篇: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