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5]10号
发文日期:2005-01-06 | 全文有效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发「2004」2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并且取得《农用机械推广许可证》的运输型拖拉机,在生产环节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在销售环节按农机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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