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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132号

发文日期:2009-05-20 | 全文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改组改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9]60号)收悉。来文称,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你局提出对这一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的解释:

      (一)是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海门市复写纸厂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海天纸业有限公司只是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二、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友点评】

  正:

这个问题是比较别扭的,当时也没想到江苏地税会以这种方式出文。

1、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确认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处,是针对“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叫“股票”,所以江苏地税这个文也不能说他没有依据。

 

2、我一度怀疑苏地税函[2009]132号所针对的《关于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改组改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有明确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不是“资本溢价”。

因为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由股东投入形成的。

但是找不到该请示原文,也无法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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