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草地 | |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 | |
4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43 | 其他草地 | 指树林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未利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 | 商服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建设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非征税范围 | | |
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 | 工矿仓储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 | 住宅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非征税范围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由于现行法规和文件无明确规定,因此统一规定不补缴,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
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 |
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医院、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非征税范围 | | |
9 | 特殊用地 | |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 |
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 |
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