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107号
发文日期:2000-10-10 |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省局云地税发[1998]219号文件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9%的征收率统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困难和阻力很大。为此,根据最近召开的2000年全省地方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该文件两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以下具体政策调整: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219号)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按9.9%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二、今后对个人出租房屋,各地可采取核定附征率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征率具体由县级地税部门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并上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备案。
三、进行上述政策调整以后,各级地税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个人房屋出租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有关档案资料,进一步搞好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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