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事处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辽监字[1998]150号
发文日期:1998-10-07 |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财驻辽监字[1998]79号文件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并对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补充规定。鉴于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机构改革情况原操作办法中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承担的职能,交由所在市财政局。沈阳市的退税工作,涉及专员办事机构办理的有关事项仍由省专员办直接办理,其他按原文件(财驻辽监字[1998]79号)规定执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