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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事处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辽监字[1998]150号

发文日期:1998-10-07 | 全文有效

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事处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财驻辽监[1998]79号文件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12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并对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补充规定。鉴于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机构改革情况原操作办法中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承担的职能,交由所在市财政局。沈阳市的退税工作,涉及专员办事机构办理的有关事项仍由省专员办直接办理,其他按原文件(财驻辽监[1998]7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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