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财会直接转让地下住楼综合体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预售款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税[2008]134号

发文日期:2008-03-10 | 全文有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8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上一篇: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事处关于修订 ...下一篇: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