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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46号

发文日期:2008-03-21 |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省局对综合征管系统进行修改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1、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实行认定管理,暂由县区局综合二科法制岗受理,科长审核,主管局长终审。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税率差5%部分的税额填入减免税额中,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18.

 

  二、总分支机构认定

 

  1、对总分支机构依法实行认定管理,暂由各县区局登记受理岗进行受理,科长审核,主管局长终审。

 

  2、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与总分支机构认定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以及所得税税种登记不符,要求企业确认,然后修改税务登记或者总分支机构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两项。修改税务登记工作由科长岗一步完成,暂不走流程。

 

  3、由于税库银系统中尚未维护国家新规定的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入库对应的四个预算科目,因此,凡是认定为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3月份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进行零申报,4月份对一季度税款进行缴税申报,4月份以后正常申报。

 

  三、征管系统中综合征收率(包括代开发票、以票控税、税控收款机、双定软件,下同)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调整方法

 

  1、各市维护的企业所得税综合征收率中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是按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的,征收率是按原三档税率(18%27%33%)及应税所得额计算的,税率统一改为25%,并重新计算及维护综合征收率中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如没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税率)。

 

  2、未按第1条规定维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今年统一改按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并维护综合征收率中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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