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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29号

发文日期:2008-12-19 |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力地支持我省经济发展,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1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200元的规定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妥善解决征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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