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广西配建物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核定征收的条件代开发票风险计税方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1-02-09 | 全文有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12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启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1.20112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1231日。自20121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630日。自20117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二、规格样式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启用。对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发票专用章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上一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 ...下一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建筑业报验税务登记资料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