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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245号

发文日期:2005-06-13 | 全文有效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245号颁布时间:2005-06-13



各区(分)局:

  经调查,目前我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产按租金收入或按房产余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存在执行不一致的情况。为了加强依法治税,同时配合"大集中"上线的要求,经研究,市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中省局的补充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明确如下:《通知》第二点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仍按《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地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第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从2005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统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对于2005年度已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允许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1997]70号)第二条第2点和第3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于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期限问题,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的规定,从200611日起,改为于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分两期交纳。

  特此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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