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141号
发文日期:2006-04-10 |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2005年第9号),我市目前部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金额超出了规定的缴存标准,有的甚至达到缴存上限的25倍,极易造成税收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 财税字[1997]144号),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我局特就住房公积金提存的相关政策问题,发函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其协助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提存政策。现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问题的复函”和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中“审计抽查部分单位名单”转发给你们,各管理区(分)局要对照相关政策,通知审计部门抽查的各单位进行自查纠正,对拒不执行的单位要进行质疑约谈,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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