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职工教育费分期收款购进货物进出境货物无力开发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882号

发文日期:2007-08-10 | 全文失效

注释: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0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期限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