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增值税返还收入不一定个人取得纳税期限所得税优惠 专项附加扣除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发文日期:1995-08-04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