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分包款税收管资金利息税务证明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土地成本增值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0号

发文日期:2007-06-26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票销售所需发票的开票方式问题。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根据北京奥运会确定的门票销售对象,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一)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

  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二)向公众开具发票

  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由北京奥组委统一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取。

  二、关于发票工本费问题。

  北京奥组委销售给特定客户的门票和销售给公众的门票所需要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