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10]91号
发文日期:2010-06-13 | 全文有效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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