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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10]91号

发文日期:2010-06-13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11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停止执行。因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其超过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抵减当期应税收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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