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0]94号
发文日期:2010-06-23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反映,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的规定,在计算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税款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本通知所称“特定行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已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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