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46号
发文日期:2003-10-9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允许加速折旧的设备,应如何进一步细化标准;企业设备加速折旧取消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管理等问题,各市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于11月底前将书面意见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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