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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38号

发文日期:1999-6-2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务管理分局:

  省局1998年曾以(鲁国税流[1998]42号文)下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中第八条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供电企业的预征率为3%。从全省执行情况看,各地既能按照省局规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又能将省局清算的增值税税额及时入库,从而保证了我省电力产品增值税任务的顺利完成。

  但是从1999年起,由于我省电力企业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部分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电价大幅度提高,致使供电企业税负下降,供电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清算增值税税额出现了负数。考虑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加强征收管理,保证供电企业增值税均衡入库,省局研究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全省供电企业的预征率从3%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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