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省内企业重组下放前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82号
发文日期:2004-5-28 | 全文有效
济南、青岛、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重汽集团山东部分欠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号)精神,现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放山东部分2000年底的欠税及其滞纳金问题通知如下,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济南地区1999年国税稽查税款345.3万元及其产生的全部滞纳金不予核销,且应及时组织入库。
二、潍坊柴油机厂期初存货留抵税款452.96万元,应先行抵顶2000年底以前的欠税。
三、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本部)、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济南铸造厂、中国重型汽车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租赁商社、济南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潍坊柴油机厂、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专用车公司等8家企业截至2000年底的欠税中,扣除前两项的欠税数额,剩余的欠税177999384.33元及其产生的全部滞纳金予以核销。其中对重汽集团参股的合资企业“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的欠税及其滞纳金,核销后相应增加该企业的中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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