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境外设计费土地房屋权属甲供材离退休人员工资企业事业单位老国企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国税函[2009]342号

发文日期:2009-06-2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上一篇: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在华从事 经营活动的对方缔约国石油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