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
发文日期:2014-03-27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便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于2014年4月1日上线运行,实时传输经出口方海关验核的ECFA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该系统上线后ECFA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及“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ECFA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其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在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含6月30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忽略提示内容并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使用已与海关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
自2014年6月2日起,原产地证书预录入系统(以下简称证书系统)证书系统正式运行。使用未与海关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人应当在申报前预先通过证书系统录入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四、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出口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
对于使用未与海关联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出口的货物,出口人在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前须通过证书系统补充或修改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例如:报关单第1、3、4、5、8、9、10项为享受ECFA协定税率的商品,且其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第3、1、4、5、6、7、8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填写为:
报关单项号 | 对应随附单证项号 |
1 | 3 |
3 | 1 |
4 | 4 |
5 | 5 |
8 | 6 |
9 | 7 |
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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