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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

发文日期:2015-12-18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12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12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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