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4〕41号
发文日期:2014-04-28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13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本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内容为:各样本企业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等4个文件和调查参数将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http://www.shuizheng.com)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与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以及与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按照调查文件的要求,做好税源调查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形成调查工作总结,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同时,要加强和创新对税源调查数据资料的应用,充分发挥调查数据对决策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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