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8号
发文日期:2005-01-21 | 全文失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要求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甬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在宁波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四家企业于2004年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汞碱性锌锰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简称《目录》)中“无汞碱性电池”(序号:07010809)范畴;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属于《目录》中“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序号:06011411)范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档生物显微镜和特殊光学零件分属于《目录》中“高档生物显微镜”(序号:04020301)和“特殊光学零件”(序号:04020312)范畴;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式半导体器件和电力电子管分属于《目录》中“片式半导体器件”(序号:01030604)和“电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畴。2003年,上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均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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