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港澳地区住房补贴杭州市电子税务局违法纳税申报硼钢组卷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92号

发文日期:2005-05-30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