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邮政业联合税务登记管理税款预缴稽查十问十答成本跨期分摊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99号

发文日期:2006-02-20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天津、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河南、湖北、广东、新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5〕41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52万元(详见附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机构和各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及所属机构2005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上一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