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福建核算对象江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股权转让所得归还政府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172号

发文日期:2006-02-20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从比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5号)和《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从海卓泰克液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于2003年11月分别与比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海卓泰克液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签订长期贷款协议,贷款金额分别为3000万丹麦克朗和269178欧元,利率分别为LIBOR+2.75%和LIBOR+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