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成本倾斜已发商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毛利率公配移交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2000〕74号

发文日期:2000-05-10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加,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份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份计算比例。

    四、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服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