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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29号

发文日期:2008-11-1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7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发票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1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现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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