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办法代付抗震救灾网上认证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0号

发文日期:1999-10-21 | 全文有效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下一篇: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