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沼气发电土地增值税预征门票名录库成本真实性不足无偿移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7号

发文日期:2005-08-22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于2005年设立,主要从事推动中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沟通与交流,并推动南澳洲的优质产品向中国出口。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