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幼儿园部分条款配套设施应交所得税受托土增税税负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11-07-0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一一年七月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711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盈江地震灾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