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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盈江地震灾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266号

发文日期:2011-05-13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盈江县3.10地震灾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11]84号)收悉。2011310日,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以下称受灾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后,由于受灾地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批复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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