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超采区报验出租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交易环节预收款方式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

发文日期:2001-04-29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