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9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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