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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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