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足额结转送现金棚户改造经验总结燃料油公益性社会团体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