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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四川省税务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文日期:2025-04-25 | 全文有效

01、以前的政策是什么?

据介绍,为增加普通住宅供应,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实行分类施策管理,并授权各省从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等三个方面制定普通住宅标准。

按照国家授权,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的三项条件明确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即:普通住宅主要指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宅,价格相对符合居民的购买力,适合大多数家庭居住。非普通住宅一般具有更高的建设标准、更大的面积、更高的价格。

实行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类管理后,国家明确对普通住宅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开发成本费用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02、为什么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调整或取消各类购房的限制性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各类限制性措施将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供给、引导房地产市场的积极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在此背景下《通知》明确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03、取消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优惠对象为普通住宅,那么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需要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并授权省级政府明确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以往,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变化。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前,符合标准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后,《通知》明确的三项免税条件与四川省原普通住宅标准完全一致,对有关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通知》不一致的,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保持了四川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稳定。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某住宅小区,该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住宅,如增值额未超过开发成本费用20%的,在以前年度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在《通知》出台后,可继续享受免征政策。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能享受前述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

04、新政对居民购房和房地产企业是否会有影响?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前后政策标准完全一致,不会影响房地产企业依规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以此稳定房地产企业税负。

“由于普通居民购、卖住房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调整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在适用优惠政策上提供依据,不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公告》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均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减按1.5%、2%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四川省继续执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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