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门票行政职权事项稳定住房价格跨项目成本错配不可抗力纯生物柴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吉林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4〕38号

发文日期:2024-12-19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全省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房:

(一)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情形的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适用上述政策标准,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未签订合同的,以房屋实际交易日期为准。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上一篇:江西省关于因城施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下一篇:深圳市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