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4〕38号
发文日期:2024-12-19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全省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房:
(一)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情形的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适用上述政策标准,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未签订合同的,以房屋实际交易日期为准。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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